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运行管理规定

2025年03月13日 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使用流程,提高场地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,最大限度地发挥活动中心的功能,更好地服务学校团学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

第二条 学生活动中心是广大师生开展学术报告、重要讲座、大型会议、典礼、仪式、晚会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主要场所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。

第三条 学生活动中心由大庆师范学院团委(以下简称校团委)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调度。

第四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面向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无偿开放使用,校外单位按照《大庆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创收分配管理办法》规定的“学校教学资源校内结转标准”有偿使用,不向个人开放使用。学生活动中心优先满足校内各单位的使用需求。

第五条 校外单位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,需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并通过学校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支付管理费(含税费)。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费主要用于外聘人员劳务费、设备仪器损耗费和场地日常维护修缮费等。

第六条 学生活动中心使用时间需符合学校作息时间规定8:00-11:0013:00-21:00,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接受使用申请。

二、场地使用和管理

第七条  校内单位使用学生活动中心实行申请登记制度,以“先申请先使用、重大活动、特殊活动优先”为原则,大型活动举办前使用单位应向校团委和相关部门申报,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使用。

第八条  校内各单位使用学生活动中心,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学校“一站式服务大厅”线上提交《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审批表》。

第九条  校外各单位使用学生活动中心实行协议制,使用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与校团委联系,提出书面申请和详细活动策划方案、场地使用需求。经校团委同意后,于使用前7个工作日签订正式协议,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活动中心。

第十条  单位使用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费标准为:全天8000/场次,半天4000/场次,则上半天以不超过4小时计算,全天以不超过8小时计算

第十一条  使用单位的申请(或协议)经核准(签订)后,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,不得转借其单位、组织或个人使用,违者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。

第十  使用单位须爱护场地设施、设备及公共物品。场地内的公共物品不得随意移动至其区域,使用单位使用设备和场地前应仔细检查,若有损坏应及时报校团委并得到确认;因使用不当对场地、设备造成损坏的,由使用单位按市场价赔偿。

第十  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循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校内单位应指1名以上本单位教职工作为现场责任人,校外单位应指定本单位1名以上正式职工作为现场责任人,因使用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,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。活动开展期间,人员组织、安全消防、疏散引导由使用单位负责。

第十 大学生活动中心现有灯光、音响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演出活动需要,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携带使用设备器材。因特殊情况需自带设备、器材的,需经校团委同意,确定设备进场时间和现场布置方案后方能进场,自带设备、器材应于活动完成后当天撤出。

第十 大学生活动中心观众席最大容纳量为980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场地容纳量组织人员,使用单位私自增加参与人数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由使用单位负全责。

三、运行纪律与行为准则

第十  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。

十七  使用单位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开展的活动内容必须与申请内容一致。

十八  坚持正确活动导向,严禁使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未经批准的营利性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。

十九  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活动中心,禁止携带食物进入场内,不得乱扔垃圾,自觉维护公共卫生。禁止携带宠物入内。禁止嬉戏打闹。禁止寻衅滋事。禁止在活动中心内吸烟、饮酒、使用明火。一经发现,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条  使用单位须保持大学生活动中心墙壁、地面、舞台、化妆间的清洁卫生。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墙面和地面上张贴宣传品、气球、彩带等,严禁使用任何难以清理的道具和物品。活动结束后,由使用单位负责打扫场地清洁卫生,校团委将指派专人监督。

第二十  进入大学生活动中心须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,现场管理人员对场地的安全、卫生、规范使用负有监督权,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,有权清除不听规劝者出场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二十 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玻璃门窗和各种设备、设施、水电,确保活动中心正常运行。发现问题,及时报告校团委及相关部门。做好管理登记情况记录,做好各项安全防卫工作。使用单位应配合管理人员开展工作。

四、附则

第二十  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  本管理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